移民簽證
讀書簽證
申請資格
- 關於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 申請人:
- 已獲一所根據《教育條例》(第2 7 9章)或《專上學院條例》(第3 2 0章)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除專上院校外,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除外)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包括短期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註1;
- 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 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 9 3章)設立;
- 申請人為:
- 年齡5歲8個月至11歲,申請入讀小學;或
- 年齡20歲以下,申請入讀中學;
- 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以及
- 申請人不需透過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夠負擔其在港學費、生活費及住宿費。
- 申請人:
-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在內地及台灣的中國居民;
-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 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 然而,上文第2(a)及(b)分段所指的內地、澳門特區及台灣的中國居民及上文第2(c)分段所指的越南的國民如符合上文第1(c)及(d)分段的條件,可申請來港修讀:
- 適用於內地、澳門特區及台灣的中國居民(上文第2(a)及(b)分段):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註2及3;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註4;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註3;或全日制短期課程,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以及
- 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12個月內不得超過1 80日。
此外,內地的中國居民亦可申請,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 適用於越南的國民(上文第2(c)分段):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但不包括(一)相關院校開辦的自資課程;及(二)相關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的課程。
-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希為留意。
註1:
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
註2:
內地與香港特區就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所達成的協議並不適用於副學位資歷(即副學士或高級文憑)。內地居民是在國家並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類教育機構進修的情況下來港就讀這類本地課程。
註3:
內地學生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內地學生亦可修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
註4:
內地學生只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課程。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來港就讀(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申請人,可根據香港特區現行有關受養人的政策申請帶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5,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就讀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定居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港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現居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一般而言,受養人將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延期逗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可在港就讀任何課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註5: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審批時間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